第一條 為規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應當按照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則,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六)監督單位的名稱及聯系方式;
(七)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
(八)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含廢標原因);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標人名稱。
第七條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蓋章。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應當按規定進行電子簽名。
第八條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關于時限的規定。
第九條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中心官網發布外,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須在其他相關媒介同步公開,并確保內容一致。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予以澄清、改正、補充或調整:
(一)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條規定,中標候選人公示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條規定;
(二)在兩家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不一致;
(三)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三條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有關規定處罰:
(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發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三)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
(四)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四條 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進行澄清、修改,或者暫停、終止招標活動,采取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的,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發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六條 公告、公示發布當天不計算時間。
第十七條 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執行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