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發改法規〔2015〕207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評標活動,加強對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的管理,根據《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166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征聘工作。
第三條 評標專家征聘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本人自愿、應入盡入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征聘。
第四條 評標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因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不得被被聘為評標專家。
第五條 應聘評標專家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二)學歷證明及專業資格證書;
(三)個人情況及工作簡歷;
(四)個人研究成果或者工作成就簡況;
(五)單位推薦的,應當出具推薦意見;
(六)其他與應聘有關的材料。
第六條 評標專家申請程序。申請人登錄“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信息系統”(http://www.hnzhpbzjk.gov.cn)的“業務入口”,進行網上注冊、填報個人信息,并掃描上傳相關證件。
第七條 省直有關部門以及省轄市、縣(市、區)和招標代理機構已設立的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個人申報,經資格確認后,納入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
第八條 資格審核。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部門對申請人網上注冊申報資料進行核對查驗,確認專家資格。
第九條 對通過資格確認的申請人,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入庫前評標業務培訓考試;考試合格的,在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公示,公示7天無異議后,頒發《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聘用證書》,錄入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統一管理。
申請人未通過資格確認的,在公示期內可在網上查詢原因,有異義的可向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第十條 已經取得省直有關部門頒發的評標專家資格證書或者兩年內經過相關培訓的專家申請人,可以免予入庫培訓考試。
第十一條 為提高評標專家法律水平和業務能力,將定期或不定期對評標專家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培訓采取集中培訓與網上培訓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標專家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情況計入年度考評。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每屆聘期為3年,聘期屆滿經統一考核后,合格者可以續聘。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因故辭聘的,可通過網絡或者書面提出辭聘申請。
第十四條 特殊專業對入庫專家有特殊申報條件要求的,另行確定。
第十五條 以虛假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評標專家資格的,按照《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