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提高公共資源交易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股權)交易、政府采購、醫藥集中采購、罰沒物品拍賣、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特許經營權等交易活動。
第三條 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原則,實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的監管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四條 凡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的交易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是全省公共資源交易的決策協調機構,行使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重大事項的領導權和決策權,統籌對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進行綜合管理和監督,制定有關政策措施,指導和協調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和管理體制改革等工作。
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
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由省發展改革委、編辦、監察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商務廳、衛生計生委、省政府國資委、省旅游局等部門組成,上述部門按照職責分別履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行政監督職能。
第六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貫徹落實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各項決策部署。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加強和規范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管理的政策措施,協調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受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委托,對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綜合管理和協調服務;
(二)制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擬訂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目錄,根據情況對交易目錄進行動態調整;
(四)建立和管理全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
(五)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公平公正和遵約履約;
(六)協助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調查處理對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七條 省政府設立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統一規范的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公共服務為主要職能。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承擔進場登記、場地安排、信息發布、交易實施、結果公示等交易服務工作;
(二)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秩序管理,執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對交易過程相關資料進行存檔備案;
(三)收集和發布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對交易數據進行匯總分析、綜合利用和風險監測預警;
(四)設立和維護涉及公共資源交易的專家抽取終端,對專家出勤情況和評審活動進行記錄;
(五)建設和管理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系統和信息網絡,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信息交互和技術共享服務;
(六)建立和維護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推進交易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七)為行政監督提供監管平臺,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違法違規行為,并協助調查處理;
(八)與依法設立的相關專業服務機構加強業務銜接,保證其法定職能正常履行。
第八條 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功能,建立交易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評價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提供的服務進行考核評價。
第三章 交易范圍
第九條 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制。列入《河南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第一批)》(見附件)的項目,應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對《河南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實行動態管理,由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提出調整意見,經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條 下列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列入目錄: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政府采購項目;
(三)醫藥集中采購項目;
(四)國有產權、股權交易;
(五)礦業權出讓;
(六)依法進行的公共債權轉讓,國有資產處置,訴訟(涉案)資產、罰沒物品以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拍賣;
(七)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特許經營權轉讓等涉及公眾利益、公共安全領域的公共資源交易。
鼓勵中央企業在豫投資項目和未列入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項目以及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交易活動。
第四章 交易規則
第十一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協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分類制定完善交易規則,統一制定受理登記、信息發布、專家選取、評標議標、保證金收退、資料保存、監督監控等交易環節標準和制度,規范交易流程。
第十二條 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項目,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交易:
(一)招標人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到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招標登記。
(二)招標人應將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提交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
(三)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建立保證金代收代退制度,按照有關規定代收代退投標保證金。
(四)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組織抽取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開展評審,組織督促相關方確認交易結果,依據相關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
(五)完成項目交易后,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向有關交易主體出具交易鑒證文件,并按規定向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按有關規定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供招標評標書面報告。
(六)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將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和音視頻等,按有關規定歸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并提供查詢服務。
(七)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省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項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所列招標人,包括采購人、出讓轉讓方、拍賣人、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出讓轉讓代理機構等;所列投標人,包括供應商、意向受讓方、競買人等。
第十三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行使任何審批、核準、備案等行政管理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三)強制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之外的項目進入平臺交易;
(四)強制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五)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排斥其他地方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六)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七)取代依法設立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法人地位、法定代表權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交易機構和代理機構從事的相關服務;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列入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原則上不收費。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制度,加快建立交易信息共享數據庫和驗證互認機制。
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公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資質資格、項目審核、信用獎懲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并將信息交互至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系統。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在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系統和國家指定媒體及時發布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審查結果、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五章 行政監督
第十六條 各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行業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制度,確定本行業公共資源進場項目的范圍和規模標準,督促項目統一進場交易;
(二)負責對交易活動實施事中事后監督,依法批準招標申請文件,監督交易過程和合同履約情況,處理招標投訴;
(三)依法對本行業進場項目信息發布、交易資料等進行審核,及時公布交易主體和項目信息,推進信息數據互通共享;
(四)負責本行業交易主體、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管理;
(五)協同對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考核評價;
(六)參與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建設和管理。
第十七條 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對象實施行政監察,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問責。
審計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涉及資金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影響交易結果或造成嚴重損失的,應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各方交易主體和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相關行為計入省公共資源交易不良信用記錄并予以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直接影響交易結果的公平公正性的,由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相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插手交易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且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試行期間,如國家有新規定的,及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河南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第一批)
一、工程建設項目。中央、省本級投(融)資和使用國有資金(含財政性資金)投資以及省屬國有企業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維修等)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與上述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等,主要包括:
(一)國家和省重點項目,省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建設項目,省屬國有企業重大建設(包括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等。
(二)關系社會公眾利益、公共安全領域的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水運、管道、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信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灘涂治理、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5.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6.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三)關系社會公眾利益、公共安全領域的公用事業項目:
1.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2.體育、旅游項目;
3.衛生、社會福利項目;
4.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四)鐵路工程:鄭州鐵路局管理的大中型、更新改造及小型建設項目。
二、政府采購項目。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列入政府采購目錄或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
三、礦業權出讓項目。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實施的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項目。
四、醫藥集中采購項目。省衛生計生部門實施的全省統一組織的藥品及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項目。
五、國有產權和國有資產等交易項目。
(一)省屬國有產(股)權轉讓、拍賣等交易項目;
(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及省屬國有企業公車等資產拍賣;
(三)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房屋租賃、大型戶外廣告、冠名權、經營權轉讓等。
六、罰沒物品拍賣項目。省級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的訴訟(涉案)、罰沒、抵債(稅)資產的市場化處置項目。
七、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特許經營權轉讓等涉及公眾利益、公共安全領域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